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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广霞与魏全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霞,魏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30民初3号原告:张广霞。被告:魏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霞与被告魏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霞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广霞撤回对被告魏全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霞撤回对被告魏全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广霞承担。审 判 长  宋 亮审 判 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李建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欧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