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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许军与吴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军,吴守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118号原告:许军,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光,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守义,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许军与被告吴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许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军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军负担。审 判 员 王美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宋伟云书 记 员 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