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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与徐恒山、曹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徐恒山,曹桂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18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704-71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5866482-8。法定代表人:陈跃,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秋生,职务:员工。被告:徐恒山,男,汉族,1948年11月29日生,南昌市新建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曹桂平,女,汉族,1978年9月12日生,南昌市新建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诉被告徐恒山、曹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邱尤德人民陪审员  蔡万根人民陪审员  欧芦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