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宋若雷与秦万亮、张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若雷,秦万亮,张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858号原告:宋若雷,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秦万亮,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开发区。被告:张锐,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邯郸市邯郸县开发区。原告宋若雷与被告秦万亮、张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宋若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若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若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若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燕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东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