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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宋若雷与秦万亮、张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若雷,秦万亮,张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858号原告:宋若雷,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秦万亮,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开发区。被告:张锐,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邯郸市邯郸县开发区。原告宋若雷与被告秦万亮、张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宋若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若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若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若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燕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东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