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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沙信用社(以下简称龙沙信用社)与齐齐哈尔市浩丰粮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沙信用社,齐齐哈尔市浩丰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98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沙信用社,住所地龙沙区中环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宇飞,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浩丰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江桥镇镇直。法定代表人何恩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沙信用社(以下简称龙沙信用社)与齐齐哈尔市浩丰粮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浩丰粮食有限公司未履行(2016)黑02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一、齐齐哈尔市浩丰粮食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沙信用社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利息2,420,6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13日);二、如齐齐哈尔市浩丰粮食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应以本案所涉抵押的房产及土地进行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沙信用社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浩丰粮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来县江桥镇镇直的七处房产(1、房产证号20110024**,建筑面积752.49平方米;2、产权证号2011002442,建筑面积459.98平方米;3、产权证号2011002443,建筑面积610.27平方米;4、产权证号2011002444,建筑面积1578.31平方米;5、产权证号2011002445,建筑面积750.87平方米;6、产权证号2011002446,建筑面积470.76平方米;7、产权证号2011002058,建筑面积1039.44平方米。)及土地(土地证号国用2010第1000**号,地址泰来县江桥镇,使用权面积16144平方米。)进行价格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黑龙江中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以上房产及土地进行价格鉴定。评估价格为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柒万玖仟叁佰伍拾元整(人民币:11,679,350.00元)。在法定期间内,龙沙信用社与齐齐哈尔市浩丰粮食有限公司对黑终齐评鉴字[2016]第16号评估价格报告均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龙沙信用社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对以上房产及土地进行拍卖。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9时至23日9时止对上述房产和土地以起拍价9,343,480.00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5月23日黑龙江和美泰富食品有限公司通过竞买号C1616,以最高应价人民币9,343,480.00元竟得。申请执行人龙沙信用社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将拍卖价款9.343.480.00元划至户名: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沙信用社,账号:270050122000059459,开户行: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沙信用社。并向我院申请对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2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艳萍审判员  朱英杰审判员  丛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祥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