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沙县国土资源局、沙县虬江街道琅口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沙县国土资源局,沙县虬江街道琅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427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沙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沙县城关建国路8幢。法定代表人陈闻高,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增延,沙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沙县虬江街道琅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沙县虬江街道琅口村。法定代表人张云生,村主任。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沙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沙国土资执罚[2016]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沙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沙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沙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林庆永审 判 员 潘秀娟人民陪审员 杨丹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