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薛文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受贿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文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45号罪犯薛文伟,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大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薛文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刑期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将罪犯薛文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报送假释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以罪犯薛文伟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文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