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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袁贵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袁贵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661号。负责人:庄永进,行长。被执行人:袁贵洪,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袁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于2016年7月7日以被执行人袁贵洪在中国银行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袁贵洪在中国银行无开户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林代理审判员 刘 益代理审判员 姚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锡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