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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4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942号原告:雷某,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代理人:胡清,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韩敏,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女,1980年9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雷某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理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周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召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