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5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海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5民初968号原告:海某某,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彭阳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现住彭阳县。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原告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1日,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海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海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