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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贵兰与路小芳、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兰,路小芳,王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988号原告李贵兰,女,汉族,1972年3月1日生,住林州市。被告路小芳,女,汉族,1984年9月14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王向东,男,汉族,1967年5月3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兰诉路小芳、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兰申请撤回对被告路小芳、王向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贵兰撤回对被告路小芳、王向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李贵兰负担。审判长 邓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