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贵兰与路小芳、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兰,路小芳,王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988号原告李贵兰,女,汉族,1972年3月1日生,住林州市。被告路小芳,女,汉族,1984年9月14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王向东,男,汉族,1967年5月3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兰诉路小芳、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兰申请撤回对被告路小芳、王向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贵兰撤回对被告路小芳、王向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李贵兰负担。审判长 邓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