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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5刑初7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3日被执行逮捕。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6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7年2月1日晚,被告人陈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谢某1吸食毒品“冰毒”。3.2017年2月26日晚,被告人陈某在河源市区旺源路公寓其登记住宿的206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谢某1、黄某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关于2017年2月26日日陈某在公寓开房房号的情况说明,关于暂时无法抓获谢某2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国内住宿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两份,证人证言黄某、谢某1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二年内提供场所容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悔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止。罚金1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燕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