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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鲜成猛、佛山市中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鲜成猛,佛山市中山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鲜成猛,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佛山市中山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吕国全。再审申请人鲜成猛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中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鲜成猛申请再审称,2015年10月18日,鲜成猛到佛山市中山医院张宏斌医生处治疗前列腺方面的疾病,并进行了相关检查,后医生开了药让鲜成猛自行服用,但服用后鲜成猛身体出现发痒、起泡等症状。后鲜成猛回到佛山市中山医院进行检查,前后共检查化验五次。每次化验后,医生都开具药品让鲜成猛回去服用,但都没有效果,并且导致鲜成猛丧失射精功能。鲜成猛要求佛山市中山医院在以后的治疗中对药费进行打折,但佛山市中山医院予以拒绝,并拒绝进行治疗。鲜成猛认为佛山市中山医院没有治愈鲜成猛的疾病,并导致鲜成猛丧失射精功能,应返还医药费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据此请求:1.佛山市中山医院向鲜成猛赔偿医药费5400元、误工费18000元、交通费1000元、经济损失100000元;2.再审费用由佛山市中山医院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鲜成猛主张佛山市中山医院的诊疗活动造成其射精功能丧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经法院向相关鉴定机构询问,鉴定机构均答复无法对是否存在该损害后果进行鉴定,即依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是否存在鲜成猛主张的损害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鲜成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鲜成猛主张佛山市中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鲜成猛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综上,鲜成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鲜成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