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铭、刘雪丽、杨如伟、四川金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铭,刘雪丽,杨如伟,四川金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444号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蒋祖涛。被申请人:刘铭,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刘雪丽,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杨如伟,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人:四川金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铭。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铭、刘雪丽、杨如伟、四川金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54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刘铭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权证号:)。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我行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铭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权证号:),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以此。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