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20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敏华与陆丽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华,陆丽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0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敏华,女,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执行人陆丽颜,女,1974年8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王敏华诉黄陆丽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9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1288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945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陆丽颜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陆丽颜名下粤E×××××号小型车辆,因车辆流动性较大,本院暂无法扣押处置;除此之外,本院经向全国银行、工商、证券、车辆等部门,辖区内房管、国土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20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祝华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津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