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洪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洪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615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1008679M。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燕、倪林霞,该公司员工。被告:罗洪霞,女,土家族,出生日期及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洪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本院未能在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找到被告,原告又提供不了被告的实际住址及其他联系方式,且也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