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树梅与被执行人刘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国,王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异5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卫国,男,195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现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王树梅,女,195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树梅与被执行人刘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卫国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卫国提出异议称:申请人系退休职工,于2015年中风瘫痪,长期卧病在床,除了每月的退休工资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但现在每月的工资被法院全部划拨,生活十分艰难。请求法院为申请人留下每月2500元基本养老费用。经查,原告王树梅与被告刘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栖霞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被告刘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树梅借款20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树梅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2)栖霞执字第3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卫国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并于当日在银行办理了协助冻结存款手续,将刘卫国的银行存款冻结至2017年6月11日。另查,刘卫国系退休工人,目前每月发放养老金3106.1元,刘卫国已离婚,生育一子,现因年老患病,被当地社区暂时安置在颐养院,但有关养老费用尚未支付。本院审查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应当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鉴于被执行人刘卫国已退休,目前入住养老院,虽然其子也有赡养其的法律义务,但仍应留下刘卫国必需的生活保障费用。同时考虑到刘卫国本人患病,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增加。本院目前仅裁定冻结了刘卫国的银行存款,尚未作出留取刘卫国生活保障费用的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驳回异议人刘卫国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观文审判员 俞兆丰审判员 厉承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侯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