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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327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与张毛、张彦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张毛,张彦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3**执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谭冬梅,任行长职务。被执行人:张毛,男,生于1989年9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张彦宾,男,生于1963年7月1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毛、张彦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毛、张彦宾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年豫13**执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士伟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