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昭金与张秀兰、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昭金,张秀兰,王奎,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840号原告:刘昭金女,回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秀兰女,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王奎,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娟,女,32岁,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昭金与被张秀兰、王奎、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昭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昭金承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彦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