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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德芬与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芬,姜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734号原告何德芬,女,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开远市。被告姜丽,女,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芬与被告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何德芬负担。审判员 段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思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