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宁都县新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郑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都县新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郑会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876号原告:宁都县新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为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30690989249B。法定代表人:温海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昌,宁都县同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郑会生,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原告宁都县新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宁都县新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宁都县新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郑会生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都县新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都县新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新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