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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兆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大珏、李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兆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方大珏,李素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17号原告阳泉兆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莲,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秀琴,女,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大珏,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李素萍,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方大珏。委托代理人方大珏(系被告李素萍丈夫),1970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原告阳泉兆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大珏、李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阳泉兆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兆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兆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保全费1460元,共计3835元,由原告阳泉兆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 捷人民陪审员  孙彦梅人民陪审员  李建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辛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