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兆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大珏、李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兆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方大珏,李素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17号原告阳泉兆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莲,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秀琴,女,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大珏,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李素萍,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方大珏。委托代理人方大珏(系被告李素萍丈夫),1970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原告阳泉兆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大珏、李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阳泉兆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兆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兆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保全费1460元,共计3835元,由原告阳泉兆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 捷人民陪审员 孙彦梅人民陪审员 李建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辛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