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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059王玉香与连云港市沙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香,连云港市沙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059号原告:王玉香,女,1949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沙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子园艺场。法定代表人:宋卫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全,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玉香与被告连云港市沙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玉香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玉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陆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