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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林海兵、刘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兵,刘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海兵,男,生于1980年9月16日,汉族,工人,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刘正,男,生于1981年6月14日,汉族,司机,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林海兵与被执行人刘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52652.87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海兵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兰英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黄亚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