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吴南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炎成,吴南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708号申请执行人:吴炎成,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吴南芬,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761813元、缴纳执行费10018.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南芬银行存款771831.1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家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