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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窦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刑初36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窦某某,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系无业。2015年7月2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7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于同日对其作出暂于监外执行决定。2016年5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6)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杨婷、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窦某某在达拉特旗自己家中向刘某贩卖毒品安钠咖二块,计97.23克;2、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窦某某在达拉特旗自己家中向张某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48.38克;3、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窦某某在达拉特旗自己家中向王某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48.38克;综上,被告人窦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安钠咖三次,总计193.99克。另2016年5月31日,公安民警在查获被告人窦某某时,从其家中扣押毒品安钠咖球形固体22块,计1069.48克;同年8月30日查获被告人窦某某时,在其家中扣押毒品安钠咖球形固体6块,计290.3克,圆饼状安钠咖固体3块,计220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窦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窦某某在达拉特旗自己家中向刘某贩卖毒品安钠咖二块,计97.23克,同日,公安民警从其家中扣押毒品安钠咖球形固体22块,计1069.48克;2、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窦某某在达拉特旗自己家中向张某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48.38克;3、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窦某某在达拉特旗自己家中向王某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48.38克,同日,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扣押毒品安钠咖球形固体6块,计290.3克,圆饼状安钠咖固体3块,计220克。上述事实有强制文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张某、王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达拉特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交毒品登记表、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鄂公司鉴(毒检)字(2016)15号、56号、64号、65号、达拉特旗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毒品计量说明、达拉特旗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到案说明一份、诊断书、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安钠咖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窦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之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窦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包立平人民陪审员  赵瑞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