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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康某、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475号申请人康某,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滠阳大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康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2017)鄂0116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人许巧英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116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