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阔郭丹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411号原告:王某某,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邴文丽,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现住榆树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邴文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未经政府登记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前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100000.00元,第一次过20000.00元,第二次过了80000.00元,其中80000.00元包含给被告购买金饰品的钱20000.00元。同居后无子女、无财产、无外债。2016年11月12日原被告分居,原告与被告现已自行解除同居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50000.00元。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未经政府登记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前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原告分两次给被告过彩礼款共100000.00元,第一次过20000.00元,第二次过80000.00元,其中80000.00元中包含给被告购买金饰品的钱20000.00元。同居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11月12日原被告分居,现双方已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50000.00元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未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此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被告在同居前向原告索要数额较大的彩礼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返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彩礼款50000.00元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给原告王某某彩礼款人民币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铁锋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人民陪审员 陆海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