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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恢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常占荣申请王立国、马长忠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占荣,王立国,马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223号申请执行人:常占荣,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王立国,男,1955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马长忠,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常占荣申请执行王立国、马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占荣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