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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姜某某、被告建平县神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某,建平县神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254号原告:张某某,男,1195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喀左县公营子镇。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其儿子),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地喀左县公营子镇。被告:姜某某,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建平县红山街道。被告:建平县神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西街II+1-2层。法定代表人:孙继和,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亚利,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所地建平县红山街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住所地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利民社区兴工路16号。负责人:岳汉夫,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伟,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姜某某、被告建平县神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虹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