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21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瞿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瞿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2198号之二原告:陈某某,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高明乡。被告:瞿某某,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罐头嘴镇。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流泽镇。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瞿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