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博诚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博诚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建东,诸群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民初1987号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鹏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宏彩,该公司员工。被告:淮安博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牡丹大道东工10路南。法定代表人:诸群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石堰村。法定代表人:俞沛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五环公馆售楼部。法定代表人:俞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俞建东,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诸群鹤,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农商行)与被告淮安博诚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建东、诸群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娇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盱眙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宏彩,被告淮安博诚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建东、诸群鹤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盱眙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淮安博诚管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为222323.14元,2017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被告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建东、诸群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淮安博诚管业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淮安博诚管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按季结息,年利率为4.7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合同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30%。同日,原告与被告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建东、诸群鹤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郁震宇、朱二跃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建东、诸群鹤为被告淮安博诚管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发生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项下,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分三笔向被告淮安博诚管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合计2000万元,金额分别为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4月18日,年利率为5.7%。现贷款已到期,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淮安博诚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建东、诸群鹤承认原告盱眙农商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淮安博诚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建东、诸群鹤承认原告盱眙农商行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安博诚管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7%计算;2017年4月19日以后的利息按照约定年利率5.7%上浮3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淮安博诚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建东、诸群鹤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淮安博诚管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2912元,减半收取71456元,由淮安博诚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建东、诸群鹤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