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宏伟与文峰、宗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宏伟,文峰,宗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宏伟,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文峰,男,1982年9月4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宗妍,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宏伟与被执行人文峰、宗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01897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文峰、宗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文峰、宗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在全国执行查控网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2、到新沂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被执行人文峰、宗妍所有的位于新沂市的房产已被本案查封。3、2016年4月,被执行人文峰经本院传唤,承诺分期偿还借款,后因被执行人文峰未按照承诺履行还款计划,被执行人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4、2016年11月12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新沂市的房产移送司法评估。评估结束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文峰直接送达了评估报告书。5、2017年1月25日,本院将上述房产移送网络拍卖办公室,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新沂市的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了拍卖。经两次拍卖以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流拍价接收。6、因被执行人钱坤仍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到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笔录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执行标的为21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未执行到位21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文峰所有的房产已经本院拍卖未能成交变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期限限制。审 判 长 孙先胜代理审判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