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执监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闫白与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白,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51号申请人闫白,男,住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南关。申请执行人闫白与被执行人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现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因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为开封市禹王台区重点企业,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本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豫0205民初509号民事判决所判决的劳动争议一案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仁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