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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沈银辉与唐富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银辉,唐富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734号原告:沈银辉。被告:唐富兰。原告沈银辉诉被告唐富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沈银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银辉以私下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银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沈银辉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铅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