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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与湖南恒邦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湖南恒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873号原告: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开发区东风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吴启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科军,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恒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与曲塘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刘小成。原告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恒邦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靖人民陪审员 周 辉人民陪审员 厍见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皮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