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世行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世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82号罪犯张世行,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闽清县。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世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0000元,与其他被告人对赔偿总额人民币354517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67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世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世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表扬7次,缴纳民事赔偿4000元,但该犯超正常消费。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世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超消费,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世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33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