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73民辖终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新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新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新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科苑18号楼511室。法定代表人:曾庆,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15层1501室。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董事长。上诉人东莞市新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公司)因与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城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12917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新动力公司上诉称:本案的案由是著作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只能以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确定管辖的依据,排除了可以依据侵权行为结果地来确定管辖法院。鉴于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东莞市,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梦之城公司在上诉答辩期内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梦之城公司诉称,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系新动力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六一儿童网”上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梦之城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其住所地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梦之城公司有权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最后,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本案应适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的主张,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规定与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并不存在冲突,只要本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域管辖要求,相应的法院对本案即都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伟审 判 员  王 东审 判 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天浩书 记 员  李晓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