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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闫灵浩与王凯华、房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灵浩,王凯华,房少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343号原告:闫灵浩,女,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王凯华,女,汉族,住登封市。被告:房少卿,男,汉族,成年,住登封市区中凯龙城A4-1105.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灵浩撤诉。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计16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西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