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785号原告张某。被告谢某。原告张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及种植的柚子树,共同承担债务10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10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双方为组合家庭,被告对原告并不信任,对原告猜疑,引发感情不和,原告多次解释无济于事,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后双方共同在泽覃乡明星村农民新村购买一套住房,并已装修入住,另有一块柚子地,债务有因买房欠下的105000元未偿还。被告谢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感情没有不和。没有共同债务;柚子是本人种植的,不是共同财产。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结婚事实;3、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共同购房的事实。被告质证后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查明:2013年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经他人介绍相识,10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且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不信任,引发夫妻感情不和。同时查明双方共同在泽覃乡明星村农民新村购买一套123平方米的住房,并已装修入住,未办理产权。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共同生活几年,期间并未发生较大矛盾,感情较好,双方应该珍惜这份感情。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其离婚诉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野明人民陪审员 谢学文人民陪审员 廖庆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德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