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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程德富与王仲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德富,王仲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742号原告:程德富,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仲利,男,64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德富与被告王仲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德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德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德富撤诉。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