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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某、董某甲与董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董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董某甲之母),系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董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董某甲与被执行人董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产权证号:2008港0207484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及坤宝﹒宝石名城小区内第4幢2单元5号车库、第4幢3单元5号车库的过户手续,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2008港0207484房屋已设立抵押无法过户,该小区内第4幢2单元5号车库、第4幢3单元5号车库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无需过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董某甲与被执行人董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费5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未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依据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人民陪审员  冯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