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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4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绍兴俊瑞贸易有限公司(原绍兴县俊瑞贸易有限公司)、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俊瑞贸易有限公司(原绍兴县俊瑞贸易有限公司),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484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俊瑞贸易有限公司(原绍兴县俊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万国中心A幢15038室,组织机构代码:55861678-7。法定代表人余仁昌。被执行人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组织机构代码:14473893-6。法定代表人王银达。申请执行人绍兴县俊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绍兴俊瑞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498.87元及相关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5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4元,合计1,0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金玉良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动产已被慈溪市人民法查封,处置尚需时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3执48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水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