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武、黄志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黄志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陈武男251990年3月19日360421199003192017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狮子镇蔡桥村五组1号被执行人黄志中男401976年8月8日360421197608080457江西九江县沙河街镇冷水村8组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陈武申请黄志中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民一初字第272号、(2015)九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黄志中应支付申请人陈武案款18000.0元,承担执行费17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志中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九执字第1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家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