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破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工艺美术厂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破7号之二2016年11月2日,本院根据天津市工艺美术厂申请,裁定受理天津市工艺美术厂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债权人天津市隆兴集团有限公司依法申报无财产担保债权2785112.63元。上述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本院认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经管理人审查和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债权人天津市隆兴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担保债权2785112.63元。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杜金彪审 判 员 孔 郁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