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翠芬与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翠芬,王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孙翠芬,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文明,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孙翠芬与被执行人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瓦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瓦民初字第18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