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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崇兴、杨其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崇兴,杨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周崇兴,男,1942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南宁市。被执行人:杨其生,男,1944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崇兴与被执行人杨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钟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其生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周崇兴于1997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其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了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现通过恢复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于2017年6月9日恢复了(1997)钟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杨其生在银行的存款5000元,至此该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7)钟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胡景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