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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海兴县景新兽药店与齐昌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兴县景新兽药店,齐昌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750号原告:海兴县景新兽药店,住所地海兴县现代医院对过。经营者刘石柱,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329341975********,住海兴县赵毛陶镇刘庄村。被告:齐昌亭,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海兴县景新兽药店与齐昌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海兴县景新兽药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兴县景新兽药店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海兴县景新兽药店负担。审判员  刘庆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