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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贺小龙与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小龙,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450号原告:贺小龙,男,汉族,1990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龙,男,汉族,1988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贺小龙与被告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小龙于2017年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夏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小龙撤回对被告夏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贺小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人民陪审员  陈昌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申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