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菊金与王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1001号原告:刘菊金,女,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被告:王洪波,男,1984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原告刘举金与被告王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菊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68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审��员吕先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